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428號
TCHM,112,聲,242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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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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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洪偉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誌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 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 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 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 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 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 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 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 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 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 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犯罪時間間隔、分別侵害社會法益、被害人身體、財產法 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性界限等情,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另定宣告 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9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 上限,暨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內表示請求定 較輕之刑期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固已執行完畢, 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另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欄,編號1 至4之曾定刑備註欄,應予更正如附表,均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洪偉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1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4罪)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至8月間某日 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10月13至18日(17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34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2785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18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投簡字第2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投簡字第2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 確定 日期 108年6月25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1號 (已執畢)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6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7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99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2月 (2罪)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7至18日 107年10月16至18日 107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3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20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2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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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