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409號
TCHM,112,聲,2409,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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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峻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峻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峻熙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編號1至編號3均 為毒品相關案件、編號4均為加重詐欺案件,對於危害社會 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17至109.12.26 110年1月底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判決日期 111.01.20 111.01.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確定日期 111.06.17(撤回上訴) 111.06.17(撤回上訴)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 1635號 編號1、3、4曾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4年6月 ②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02.01至110.02.03 ②109.12.15至109.12.17 110.01.06至 110.02.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 判決日期 111.11.17 111.1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94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945號 確定日期 112.03.08 112.03.0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3號 編號1、3、4曾經臺中地院前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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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