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松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從而數罪併罰,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 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 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 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 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
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 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 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 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 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 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 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 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 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 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 定應執行,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其函覆表示無意見,有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3頁),及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2次) ,犯罪時間差距不大(民國111年4至7月間),侵害法益相 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 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均屬侵害自己健 康法益,並危及社會安全之法益,罪質重疊),並考量各罪 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 衡酌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5月,則形 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本院綜合判斷上情,復參 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 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4日 回溯96小時內 111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2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訴字第24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 111年度訴字第248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9月27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執10787 臺中地檢112執1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