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85號
TCHM,112,聲,2385,2023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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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純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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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純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純棟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偽造貨幣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民國112年10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 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詐欺取財、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 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 。而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 0年度投簡字第339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 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 號1至6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及附表編 號1、6所示有期徒刑3月、2年2月之總和。又定應執行刑, 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 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 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83 至9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 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 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 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 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強制換頁========== 受刑人柯純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3日 109年3月27日至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緝字第20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6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6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1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13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1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強制換頁========== 受刑人柯純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得利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偽造貨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7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6日至 109年4月15日 109年5月9日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6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6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5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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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