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33號
TCHM,112,聲,233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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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升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贅載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 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 竊盜罪部分,係徒手竊取量販店水果區內所陳列蘋果、芭 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尚屬有限;又所犯違反保護令罪部分 ,則係受刑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 送騷擾訊息及不明性交照片予被害人,漠視國家公權力行使 與法律約制,並影響被害人之心理安寧。本院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 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4.28 111.07.27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判決日期 112.06.15 112.09.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15 112.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7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18號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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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