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15號
TCHM,112,聲,2315,202312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信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 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 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 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前開調查表就請求檢察官聲請 事項如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復經 受刑人表示,面對這次所犯毒品案件執行中,深感悔悟,體 悟生命可貴,家中母親年歲高,太太1人撫養6歲幼兒等語, 有前開調查表在卷可查,可認受刑人已就本案各罪之定應執 行刑事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已為意見之陳述。是受刑 人既已於前揭調查表陳述關於定執行刑事項之意見,而可供 本院參酌,應無再予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 表編號1至3均為竊盜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均在000年0月間 ,是於短時間內為多次竊盜犯罪,所侵害為個人法益;附表 編號4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態樣,所侵害之法益為社會 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 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3次) 犯罪日期 112.02.27. 112.02.12. 112.02.09.、 112.02.16.、 112.0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6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6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判決日期 112.06.29. 112.06.29. 112.06.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112年度易字第12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7.28. 112.07.28. 112.07.2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96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3.01.~111.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判決日期 112.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4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