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18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王崇笙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 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共45罪),均屬詐欺罪,且該45次犯罪 之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31日短短之一 週内,地點多臺中、彰化,犯罪時間、空間極為密接,且抗 告人均係擔任取款車手,犯罪態樣、手段相似,具高度重複 性,各罪之獨立性薄弱,又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且抗告人業以 依自己之經濟能力盡可能赔償被害人而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 解,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復斟酌抗告人於詐欺犯罪中所擔任 者,僅為底層取款車手之角色,各次犯罪獲利非鉅。從而, 懇請鈞院斟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極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内涵之内部性界 限,並衡酌抗告人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均坦承犯行,依其犯罪 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亦非甚為嚴重。原審未詳酌上 情,就抗告人於短短一週時間内所犯具高度重複性之45次詐 欺犯行,竟併合處罰有期徒刑十二年,實與將抗告人應執行 案件一覽表編號1至21之各罪刑度逕行相加幾無差異(各罪 刑度直接相加亦僅為約十五年之有期徒刑),顯然違反數罪 併罰中限制加重原則,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 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恤刑及特別預防本旨 ,難謂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内部界線及罪刑相當原則。況與 抗告人共同實行詐欺犯罪、犯罪參與時間及情節類同之受刑 人徐依澄、詹貴婷等二人,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後, 法院所定執行刑之刑度一為五年六月(徐依澄部分)、一為 六年(詹貴婷),益徵原審所為執行刑之量定,確有失之過 重之情,就此有共犯之合併定執行刑裁定可稽(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5號、112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
定)。綜此,原審刑罰裁量權之行使有上述未當,而有重新 酌定較妥適應執行刑之必要,懇請鈞院撤銷原裁定,另為適 法之裁定,如蒙允准,抗告人實感大德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 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 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 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 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 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 ,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 行刑之酌定標準,法雖無明文,惟參考德國刑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及近年來實務之經驗,具體而言,法院應就被告本身 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 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 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 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綜合考量上開條件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 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失(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參照)。另法院於酌定執 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 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 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 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 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 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 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 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具體而言,於 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 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
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 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 執行刑。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 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 年,從形式上觀之,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宣告總刑度之有期徒刑五十年五月 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 部性界限,並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固非無見。惟 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先後分別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1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1所示之罪,均為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且其中編號1至2所 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編號3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1831、18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編號8至9所 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192、193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 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3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編號20至21所示之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 應在抗告人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 三年六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月以下 ,定其應執行。
㈡又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 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 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 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
。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 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 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 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 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 為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及實質平等原則。具體而言,於 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 倘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 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 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㈢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或收水角色,而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犯行,固顯示抗告人具有強烈之法敵對意識,而無 足取,然綜合評價抗告人上開所犯之罪,均係觸犯刑法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之罪,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復 屬相同,犯罪手法又為類似相近,且係於108年7月21日至00 0年0月00日間之短期間內反覆為之,倘合併審理本得有於同 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然僅因 檢警偵查進度不同而分別起訴,並經各裁判法院分別宣告數 罪刑,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 之機會,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故考量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 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 允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原裁定於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時未詳酌上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十二年,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之 上限即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月,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 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 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等語,為 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㈣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 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
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 附表編號1至2、3至7、8至9、10至12、14、15至17、18至19 、20至21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 之程度,以及共犯即同案被告徐依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 年六月,共犯即同案被告詹貴婷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2罪 犯罪日期 108.07.24 108.07.24 3次 108.07.24至108.07.25 108.07.27至108.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53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5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法院 中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號 判決日期 109.09.22 109.09.22 109.12.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54、2477號 確定日期 110.04.14 110.04.14 110.0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5號 編號1、2應執行刑1年4月 編號3-7應執行刑3年6月 ==========強制換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5罪 犯罪日期 108.07.27 108.07.28 108.07.24 2次 108.07.30 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等案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等案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號 判決日期 109.12.10 109.12.10 109.12.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54、247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54、247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54、2477號 確定日期 110.05.12 110.05.12 110.0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5號 編號3-7應執行刑3年6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7.21 2次 108.07.24 108.07.27 108.07.21 108.07.27 108.07.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等案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94號等案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94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192、1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192、193號 判決日期 109.12.10 110.09.07 110.09.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54、247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號 確定日期 110.05.12 110.10.13 110.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39號 編號3-7應執行刑3年6月 編號8、9應執行刑1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2罪 犯罪日期 108.07.27 2次 108.07.27 108.07.30 2次 108.07.27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23號等案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23號等案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23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判決日期 110.08.19 110.08.19 110.08.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確定日期 110.11.08 110.11.08 110.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2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2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23號 編號10-12應執行刑1年6月 ==========強制換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07.24 108.07.31 6次 108.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等案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4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判決日期 110.10.20 110.10.27 111.07.27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確定日期 110.11.25 110.12.02 111.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9號 應執行刑1年6月 編號15-17應執行刑1年8月 ==========強制換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7.24 2次 108.07.28 108.07.28至29 108.07.24 108.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等案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等案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11.07.27 111.07.27 111.08.25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確定日期 111.08.30 111.08.30 111.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79號 編號15-17應執行刑1年8月 編號18、19應執行刑1年6月 ==========強制換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07.28 108.07.28 2次 108.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4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判決日期 111.08.25 112.04.11 112.04.11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確定日期 111.09.22 112.05.16 112.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7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1號 編號18、19應執行刑1年6月 編號20、21應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