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真律師
上 訴 人 李兆國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譚雯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
3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