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號
TPHV,112,訴,4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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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潘麒文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楊𧃇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8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鐵工廠前,持金屬製噴槍支架毆擊伊頭部3、4 次,致伊受有頭皮撕裂傷(630.5公分)之傷害。伊遭被 告傷害後,因傷痛致精神受有痛苦,且日後患有頭疼之後遺 症,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等情。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事 發時地因遭被告毆擊致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嗣被告因涉 犯傷害罪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8 1號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 判決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 12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有起訴書、刑事第一、二審判決、診斷證明書、照片可資 佐據(見本院卷第31至32、33至40、7至9、41、43、45頁) ,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電子卷證資料 ,見本院卷第95至178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係因被告故意毆擊行為 致受有傷害。依上揭說明,被告自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既不法侵害原告致受有傷害,原告之 身體及精神自同時遭受侵害,是原告精神上受有損害之事實 ,可堪認定。本院審酌原告教育程度為國小,以務農為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9、110年薪資所得約33萬餘元,財產 總額約891萬餘元;被告於本院刑事審理期間,自述其國小 畢業,在洗車廠工作,月薪約2、3萬元,並有本院調閱兩造 所得申報及財產歸屬資料足資參佐(見本院卷第59至70、73 至77、173頁),有關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 及其精神受損時間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向被告請求500萬元 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8萬元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告故意致原告成傷,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3日 日(有起訴狀被告收受繕本之署名足按,見本院112年度附 民字第409號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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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