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96號
TPHV,112,聲,596,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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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烈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111年
度上字第5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一二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同年七月十一日、同年十月三日、同年十一月十四日、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同年七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二年九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2號(下稱第51 2號)判決提起上訴,為完整上訴理由,爰依法聲請交付民 國111年6月6日、同年7月11日、同年10月3日、同年11月14 日、112年4月17日、同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2年9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第512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 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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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