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92號
TPHV,112,聲,59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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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王語涵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益至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
2年度重上字4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並非當鋪業者,未從事相關業務,然本案 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第2頁記載「不能 因為我們利息約定比較高,而認為我們當舖業者就無借款事 實...」,為核對上開筆錄內容,爰聲請准交付該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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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