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簡易字,112年度,217號
TPHV,112,簡易,217,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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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易字第217號
原 告 林虹如
被 告 段禹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招募訴外人林天恩加入由徐嘉 翎(綽號「巴神狗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組成之詐 欺集團,先由詐欺集團中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 許假冒為警員「張晉弈」、主任檢察官「陳永發」,撥打電 話向原告佯稱涉嫌洗錢案件,需將提款卡及密碼交出以供監 管,否則金融帳戶將遭到凍結而無法使用云云,致原告陷於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將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茄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桃園茄冬郵局帳戶)等帳戶之提款卡、存摺放置於 原告停放於住家門口之機車車廂內,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上 開帳戶提款卡之密碼,林天恩隨即於同日上午前往該處拿取 上開提款卡、存摺,並轉交予徐嘉翎徐嘉翎先將原告之桃 園茄冬郵局帳戶提款卡交予林天恩,由林天恩操作自動櫃員 機,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金額,後將提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交予徐嘉翎 ,再由徐嘉翎層轉詐欺集團;林天恩復依指示持伊之國泰世 華銀行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 地點,領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共12萬元交 予被告,由其交予徐嘉翎層轉詐欺集團,被告並交付林天恩 報酬1萬元。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刑事庭以犯三人以上共同 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伊因此所受上開損害共計27 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損害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伊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 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 院為承認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判決先例意 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騙集團,致伊因遭詐欺 集團成員詐騙而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 予詐騙集團成員,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 計27萬元而受有損害,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賠 償伊2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12年3月25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被告於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 表明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19頁),即發生認諾上 開訴訟標的之效力,是本院應本於該認諾,為原告全部勝訴 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及 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被告認諾所為判決,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 件因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第1、3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 為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1 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9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郵局 6萬、6萬、3萬 桃園茄苳 郵局帳戶 2 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18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2萬、 2萬、2萬、 2萬、2萬 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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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