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1518號
TPHV,112,抗,151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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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518號
抗 告 人 戴宏諺
呂錦菊
戴蔡傳
戴承鴻
戴秀琴
戴秀美
戴秀滿

戴妘蓉
戴曾教
戴添發
戴秀玉
戴秀如
戴秀雲
戴秀霞
戴妤芳
戴正樹
戴正廷
戴玉梅
戴玉却
戴陳含笑
林玉梅
戴異軒
戴曉其
戴君如
戴正豐
戴玉女
戴馨慧

戴玉香
戴銘恩
戴彤誼
戴永道
吳戴金鳳
戴貴英
桂枝
戴阿屘
吳金英
鄭金塗
鄭秋鑾
黃律維

黃建誠
黃品禎
鄭秋燕
鄭秋玲
鄭祈泉
張美月
鄭國權
丁榮
鄭珍芳
鄭珍宜

陳麗嬌
鄭育
鄭仲豪
鄭李月嬌
鄭敏
鄭百翃
鄭金玫
鄭輝
呂學鐘
呂學鵬
呂學熔
呂學程

曾富國(兼曾鄭梅繼承人)

曾錦鳳(兼曾鄭梅繼承人)

曾富源(兼曾鄭梅繼承人)


林鄭芳真

徐進財
徐進益
劉徐犁花
呂徐犁月
徐秀
徐月桂
曾文雄
楊一和
楊天正
楊淑岑
劉盆妹(即呂振忠之繼承人)

哲銘(即呂振忠之繼承人)

呂靜宜(即呂振忠之繼承人)

呂靜妮(即呂振忠之繼承人)

呂益傑
呂旭日
洪金田(即洪呂茶梅繼承人)

洪湧嵐(即洪呂茶梅繼承人)

洪桂秋(即洪呂茶梅繼承人)

陳心妮(即洪呂茶梅繼承人)

洪畇軒(即洪呂茶梅繼承人)

呂秀容
游戴翠華
林戴阿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文煌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



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而未確定之終局判決不備執行 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 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 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 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81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我國民法關於住所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 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 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 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 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 域為住所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 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45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暨確定證 明書向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系爭判決判命伊等及追加原告楊三江全部勝訴,並已合法 送達所有被告,且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雖未向楊三江為合 法送達,亦未實質損害其權益。縱認系爭判決應送達全體當 事人始確定,然不排除楊三江主觀意思係設定其原戶籍地址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為其住所之意思,系爭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將法院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應已發生送達效力而告確定,伊等聲 請強制執行應為適法,求為廢棄原裁定及桃園地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66983號裁定(下稱原處分)等語。三、經查:抗告人執系爭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然楊三江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 未曾返國,並於98年6月8日為遷出登記,亦無恢復戶籍登記 等情,有戶籍謄本(見執行卷第46頁)、楊三江之入出境紀 錄(見原審卷第59至62頁)可參。惟系爭判決僅送達至楊三 江原戶籍地址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並未對楊三江之 境外地址送達,或為國外公示送達,難認其送達合法,系爭 判決亦難認已生確定之效力,不因楊三江為勝訴之當事人即 可認無須送達。又抗告人抗辯不能排除楊三江主觀意思仍有 將原戶籍地址設定住所之意思云云,惟楊三江於00年0月0 0日出境後,迄今未曾返國,楊三江已長久未居住原戶籍地 址,且戶籍亦已遷出,未曾恢復,難認楊三江仍有以原戶籍 地址設定住所之意思,抗告人上開所陳,難認有理。從而 ,系爭判決對楊三江之部分未合法送達,尚不生確定之效力 ,執行法院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抗告人指摘原處分及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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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