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12年度,88號
TPHV,112,家抗,88,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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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黃鍾寶玉(即黃壬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鋆(即黃壬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芝(即黃壬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琳玲(即黃壬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鴻光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
家繼訴字第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此觀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第4項規定自明。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述 意見(見本院卷第29-41頁),惟僅相對人黃昭讚提出家事 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43-44頁);相對人黃鴻光黃源 寶、官黃菊妹黃富勝迄未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已踐行上 開程序,於裁定前已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自得逕依卷證 資料為審斷,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訴訟(下稱本案訴訟),經原法院判決駁回其訴,抗 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於112年10月25日以原裁定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萬7,0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萬1,176元、第二審裁判費16萬6,764元,並命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10萬0,276



元、16萬6,764元。抗告人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 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等先位請求相對人應將如 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被 繼承人黃阿奔(下逕稱其名)名下,備位請求相對人應將系 爭土地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伊等及訴外人黃壬恩、黃玉 珍、王雙清、王學鴻王珮涵王珮柔黃騰為、黃同山( 下分稱其名,合稱黃壬恩等8人),故應以伊等就系爭土地 之所有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非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總價應為1,113萬0,349元,而 伊等之被承受訴訟人黃壬富(下逕稱其名)為黃阿奔之孫, 黃壬富之父即黃阿奔之子黃營(下逕稱其名)就系爭土地應繼分為2分之1,黃壬富對黃營應繼分為28分之5,是黃 壬富對系爭土地應繼分為56分之5,故伊等對系爭土地之 利益為99萬3,781元,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顯 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三、相對人黃昭讚陳述意見略以:抗告人先位請求目的在於回復 黃營對於黃阿奔遺產之繼承權,應以黃營應繼分比例計算 ,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6萬5,175元等語。四、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五、經查:
 ㈠黃壬富前主張系爭土地為黃阿奔所遺,應由其子黃雲(下逕 稱其名)及黃營繼承,而黃雲、黃營分別於78年3月31日、9 4年4月4日死亡,系爭土地應由黃雲、黃營之繼承人公同共 有,爰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回復為黃阿奔名下;如認先位無理由,則黃營於83年7月13 日與黃雲之配偶黃徐串及其子女黃靜良、相對人黃鴻光、黃 源寶(下合稱黃徐串4人)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將土地登記給黃徐串4人,嗣黃徐串、黃靜良死亡,相對人 黃鴻光黃源寶黃昭讚、官黃菊妹黃富勝為其等之繼承 人,繼承上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相對 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黃營之全體繼承 人即黃壬富及黃壬恩等8人公同共有。嗣黃壬富於本案訴訟



審理期間死亡,由其繼承人即抗告人承受訴訟等情,有本案 訴訟第一審卷宗可按。
 ㈡本件抗告人上開所為請求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 額。而抗告人先位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黃 阿奔名下,核其目的係為黃阿奔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 請求,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之。備位聲明部分,則係主張黃營與相對人間就 系爭土地所有權2分之1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請求相對 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黃營全體繼承人, 核其目的係為黃營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請求,該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按黃營應繼分2分之1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 先位之訴定之。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始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是抗告人主 張應以其等就系爭土地所有之利益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洵 屬無據。
 ㈢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 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 以在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 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 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要 旨參照)。查黃壬富於111年1月19日提起本案訴訟,有民事 起訴狀郵戳可憑(見訴字卷第3頁),系爭土地於111年公告 現值分別如附表「民國111年公告現值欄」所示(見訴字卷 第103-139頁),是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126萬7,06 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126萬7,060元。
 ㈣綜上,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6萬7,060元,於 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 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 (㎡) 民國111年公告現值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價值 備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603 8,100元/㎡ 黃鴻光 100000分之5478 1,272,751元 計算式:603㎡×8,100元×(5478/100000+5438/100000+7148/100000+2516/100000+5478/100000)=1,272,751元 黃源寶 100000分之5438 黃昭讚 100000分之7148 官黃菊妹 100000分之2516 黃富勝 100000分之5478 2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1-4地號土地 54 8,100元/㎡ 黃昭讚 全部 437,400元 計算式:54㎡×8,100元=437,400元 3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1-5地號土地 647 8,100元/㎡ 黃源寶 100000分之26397 5,240,700元 計算式:647㎡×8,100元×(26397/100000+33739/100000+6124/100000+3374/100000)=5,240,700元 黃鴻光 100000分之33739 黃昭讚 100000分之6124 黃富勝 100000分之33740 4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1-7地號土地 463 8,100元/㎡ 黃鴻光 100000分之6350 1,250,087元 計算式:463㎡×8,100元×(6350/100000+6350/100000+10875/100000+3408/100000+6350/100000)=1,250,087元 黃源寶 100000分之6350 黃昭讚 100000分之10875 官黃菊妹 100000分之3408 黃富勝 100000分之6350 5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4地號土地 395 8,100元/㎡ 黃鴻光 100000分之6944 1,066,489元 計算式:395㎡×8,100元×(6944/100000+6944/100000+6946/100000+5555/100000+6944/100000)=1,066,489元 黃源寶 100000分之6944 黃昭讚 100000分之6946 官黃菊妹 100000分之5555 黃富勝 100000分之6944 6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4-4地號土地 73 8,100元/㎡ 黃昭讚 全部 591,300元 計算式:73㎡×8,100元=591,300元 7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4-6地號土地 150 8,100元/㎡ 黃源寶 100000分之31807 1,215,000元 計算式:150㎡×8,100元×(31807/100000+34900/100000+33293/100000)=1,215,000元 黃昭讚 100000分之34900 官黃菊妹 100000分之33293 8 桃園市觀音區茄冬坑段兩座屋小段266地號土地 200 2,900元/㎡ 黃昭讚 72分之5 193,333元 計算式:200㎡×2,900元(5/72+5/72+1/18+5/72+5/72)=193,333元 黃鴻光 72分之5 官黃菊妹 18分之1 黃源寶 72分之5 黃富勝 72分之5 總計 11,267,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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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