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614號
TPHV,112,上易,614,202312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陳恆惠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林庭
林峙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4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1日下午17時16分許, 因受不明人士謊稱所團購之商品標籤有誤,將致經銷商透過 訴外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請款,後於同日下午17時57分許 ,即有自稱玉山銀行之人員通知上訴人,表示將於109年11 月2日凌晨某時許,扣款新臺幣(下同)15,000元,嗣同日 下午18時13分許,再有自稱玉山銀行之主管來電,表示須由 本人授權以解除信用卡錯誤扣款,並分9次提供上訴人工程 代碼與代號,致使上訴人陷於錯誤,陸續將810,090元(下稱 系爭款項)匯至被上訴人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 閑公司,與玉山銀行合稱被上訴人)於玉山銀行所設帳號分 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虛擬帳 戶內(下稱系爭虛擬帳戶),有閑公司無法律原因受有系爭款 項之利益,並致上訴人受有損害,顯有不當得利情事,爰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有閑公司給付810,09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有



閑公司與玉山銀行間存有消費寄託關係,且有閑公司怠於向 玉山銀行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42條、第602條第1項準用 第478條規定,請求玉山銀行給付有閑公司810,0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由上訴人受領;且如有任一被上訴人履行,其餘被上訴人 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被上訴人則分別答辯如下:
 ㈠有閑公司部分:有閑公司係提供線上交易之電商平台,經營 業務包含代為收付會員間交易之款項,系爭款項為訴外人吳 宗倫向訴外人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購買遊戲 商品所支付之交易款,故有閑公司係基於前述代收付之關係 而受領系爭款項,自非無法律上原因;且因樂點公司已將商 品交付吳宗倫,有閑公司即依約將系爭款項支付樂點公司, 故亦未受有利益。
 ㈡玉山銀行部分:上訴人未證明其將系爭款項匯至系爭虛擬帳 戶欠缺給付之目的,亦未證明有閑公司已陷於無資力且無其 他財產可供清償,自不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有閑 公司向玉山銀行行使權利。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有閑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10,09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㈢玉山銀行應給付有閑公司810,09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 上訴人代為受領。㈣上開二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已履行 給付,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被上訴 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109年11月1日,將系爭款項分9次陸續匯至 有閑公司之系爭虛擬帳戶內,業據其提出臺灣銀行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單、臺灣銀行存摺等為證(見原審卷第43-49頁) ,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其係遭他人以前述方式詐騙,而將系爭款項匯入 系爭虛擬帳戶,與有閑公司間並無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存在 ,故應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有閑公司自應將系爭款項返 還予上訴人等情,為有閑公司所否認。經查: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 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 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 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



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 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 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 給付行為而來,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 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之 原因」,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 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 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非給付型之不當 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 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 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 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其係遭他人以前述方式詐騙,而將系爭款項匯入 系爭虛擬帳戶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函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587、671 2、7709、7995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證(見原審卷第51、245 -250頁),復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佐(見原審 卷第153-169頁),應堪信為真實。是上訴人既係因遭受詐 欺,誤認需解除信用卡錯誤扣款,而誤依指示進行相關操作 後,將系爭款項匯入系爭虛擬帳戶,尚非有意識、有目的增 益他人之財產,揆諸前揭說明,即非屬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 型,而應依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判斷上訴人之請 求是否有據。
 ⒉依上訴人之主張,本件情形應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之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參照前揭說明,其構成要件包含: 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及欠缺正當性。查,上訴人雖因受詐騙,將系爭款項匯 入有閑公司之系爭虛擬帳戶內,然有閑公司辯稱其取得系爭 款項,係因其為提供線上交易之電商平台,需代收付會員間 交易之款項,系爭款項乃會員吳宗倫向樂點公司購買遊戲商 品所支付之交易款,有閑公司基於代收付之關係而受領系爭 款項,應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等情,業據提出其經營電商 平台之會員條款、交易紀錄明細、有閑購物網站頁面、店鋪 申請流程、樂點公司申請店鋪資料、店主條款、吳宗倫會員 資料、匯款紀錄等為證(見原審卷第99-113頁、本院卷第93 -119頁),而依上開證據資料所示,有閑公司應確為經營線



上交易之電商平台,且上訴人將系爭款項匯入之系爭虛擬帳 戶,亦與吳宗倫在該電商平台上向樂點公司購買商品而應匯 入交易款項之虛擬帳戶相符,有閑公司復因前述交易業已完 成,業將系爭款項(除匯款手續費外)支付予樂點公司,自 堪認有閑公司確係因經營電商平台,基於與會員間代收付交 易款項之約定,而取得系爭款項之利益,則其就系爭款項之 利益,即具保有之正當性,尚非無法律上原因,應不構成不 當得利。至上訴人雖稱因吳宗倫與樂點公司間之前開交易涉 及不法,有閑公司應已終止其與吳宗倫間之代收交易款項關 係云云,然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且依前所述,有閑公司 因認定樂點公司業已依約交付商品予吳宗倫,實已將系爭款 項(除匯款手續費外)支付予樂點公司,顯見並無上訴人所 稱有閑公司已終止與吳宗倫間代收交易款項關係之情事,是 上訴人據此指稱有閑公司欠缺保有系爭款項之正當性云云, 仍難認可取。
 ㈢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有閑公司返還系爭款 項,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六、承上所述,上訴人對有閑公司既無不當得利債權存在,且上 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有閑公司尚有何其他債權,則其主 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有閑公司行使對玉山銀行之權 利,自屬無據。是以,上訴人請求玉山銀行給付有閑公司81 0,090元本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亦無從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有閑公司給付8 10,0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及依民法第242條、第602條第1項準用第478 條規定,請求玉山銀行給付有閑公司810,09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 上訴人受領;且如有任一被上訴人履行,其餘被上訴人於該 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均非有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 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1/1頁


參考資料
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