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811號
TPHV,112,上,81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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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峰銘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 訴 人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羽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已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
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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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