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田政弘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建葦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芷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
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莫羽靜與她的墨水故事」粉絲專 頁(網址:https: //www.facebook.com/TaiwanInkStory, 下稱系爭粉絲專頁)管理人,於民國109年8月1日於系爭粉 絲專頁以自己帳號發表之文章下方留言欄位處,公開發表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不實指控伊曾因民主進步黨(下稱民 進黨)調查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遭斯時行政院副院長即訴 外人陳其邁下令不得加入民進黨之團隊。被上訴人復於111 年8月10日於系爭粉絲專頁以自己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文字,不實指控伊因遭民進黨封殺,利用臉書粉絲 專頁攻擊民進黨,為追求利益不惜同室操戈之背骨形象。被 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無法繼續從事原任 之政治幕僚工作,經濟生活與身心均受嚴重打擊,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 並張貼本判決於系爭粉絲專頁,以回復伊之名譽等語(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 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本判決之全文,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 方式,於本判決確定後5日內,連續刊登於系爭粉絲專頁30 日。㈣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8年8月初,遭訴外人張雅涵揭發 與多位女性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引發網路輿論熱議,此為一 般人可獲知之公開資訊。關於民進黨不延攬上訴人之訊息, 來自於「超營養邁粉團」之LINE群組訊息之小編,上訴人確
實曾於擔任訴外人鄭宏輝之政治幕僚後遭解聘,上開情事均 經張雅涵證實,足認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政黨既為依政黨 法所成立之準國家機關,自應受公眾監督,其幕僚之選任, 亦應屬可受公評事項。又「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既屬政 治評論性質,其發表之政治言論皆屬可受公評之事,伊就此 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伊所發表如 附表所示之文字,業經合理查證,或為其親身經歷之主觀感 受,亦無任何指涉上訴人名譽之情節,上訴人之名譽並無受 損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 ㈠被上訴人為系爭粉絲專頁管理人,於109年8月1日於系爭粉絲 專頁以自己帳號張貼之文章下方留言欄位處,公開張貼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文字。
㈡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10日於系爭粉絲專頁以自己帳號公開張 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㈢「田昀凡」為上訴人於社群媒體所使用之名稱。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本 息,並於本判決確定後5日內,將本判決於系爭粉絲專頁連 續刊登30日?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 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具不法性,依通說所採結果不法說 ,凡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先認定其不法,惟加害人得證明 有違法阻卻事由而不負侵權責任。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 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從而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 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 人名譽、信用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亦得對言論自由依傳 播方式為合理限制。此外為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首 須區別侵害人格權者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蓋事實有真 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可言。 關於事實陳述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3項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理念 ,以合理查證為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明知 或因過失而不知所陳述之事實為不真實,但行為人應證明其 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而阻卻違法。至於意見表達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
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合理評論為阻卻違法事 由。
㈡附表編號一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指述 「上訴人於108年間欲申請加入民進黨,並欲進入總統蔡英 文之團隊,經該黨對上訴人進行身家調查,包括時代力量與 台灣基進黨人士均有提供資料,最終認定上訴人有與女性間 之爭議事件,因此由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決策下令封殺 上訴人」,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伊並無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經查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專頁發 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從客觀上觀察,確實足以使一般 人認為上訴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因而不被民進黨任用而為 政治幕僚,使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確 實遭受侵害。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固屬有據。被上訴人辯 稱:上訴人之名譽權並無受侵害云云,並不足採。 ⒉惟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確係真實,涉及 被民進黨封殺部分,伊已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自得阻卻違法等語。上訴人則主張:被上訴人之陳述 與事實不符,不得阻卻違法云云。經查:
⑴關於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部分:
上訴人涉及女性爭議事件,為此對訴外人楊嵎朝提出妨害名 譽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8909號),認定楊嵎朝於108年8月8日在臉書 貼文,指述上訴人有3件女性爭議事件,已為合理查證(見 原審卷第327、331頁)。上訴人又對楊嵎朝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74 號判決認定,楊嵎朝所為上開臉書貼文,已為合理查證,且 為合理評論(見原審卷第335、348、349頁)。上訴人另對 訴外人張雅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380號判決駁 回其訴,認定張雅涵於108年8月7日在臉書貼文,就其個人 與上訴人相處經歷之陳述屬於事實,就其指述上訴人與數名 女子發生親密關係部分,已為合理查證,且為合理評論(見 本院卷第145、154至158頁)。此外上訴人對訴外人江盈瑩 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 不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815號),認定江盈瑩於108年8月8 日在Dcard網站貼文,就其自身與上訴人接觸相處過程、實 際經歷後所發表抒發自身心情感受而為之陳述及質疑,並非 毫無所本之憑空謾罵,核屬本於自身之見聞所表述之指摘及 評論(見本院卷第163、169頁)。則上訴人既對多人主張妨
害名譽而提出刑事告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足證上訴人確實涉 及女性爭議事件,故被上訴人辯稱該部分陳述確係真實,應 得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
⑵關於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部分:
①按被上訴人所陳述關於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部分之文字,縱 非真實,但被上訴人若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仍得阻卻違法。至於合理查證之判斷標準,應 審酌其事實之性質、侵害行為所涉及之人、議題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侵害之嚴重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事實之緊 急性、時效性及成本費用、有無徵詢被上訴人、陳述事實之 時間及地點等事項綜合為之。
②被上訴人係經由張雅涵轉傳之「超營養邁粉團」LINE群組之 截圖,得知上訴人被民進黨封殺,該LINE群組成員共96人, 包含陳其邁幕僚團隊,具有後援會性質,其中由訴外人暱稱 「Berry雅璇」發表之訊息為:「田的醜聞問題/DPP內部正 在處理中/可能不會延攬了/來自小編的回覆/邁的」(按 指陳其邁的小編)等語(見原審卷第167頁)。而張雅涵自 稱為民進黨員(見原審卷第325頁),曾與上訴人有親密關 係,並遭上訴人主張侵害名譽權而起提民事訴訟求償(見本 院卷第145至161頁),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8日以臉書私訊 方式向張雅涵查證,張雅涵於當日以臉書私訊方式向被上訴 人表示:「他只是害怕自己的生涯毀滅不能進去小英的團隊 /我這邊都是DPP/有粉絲 青年部 跟中央的/還有立委助理/ 我一直在等時機/等台派用不到他的時機/我本來打算選後/ 但朋友說服我一旦他加入團隊/選後打他跟打小英無異」等 語(見原審卷第227至229頁),被上訴人嗣後即發表關於上 訴人被民進黨封殺等文字。經查該等文字之性質,屬於民進 黨幕僚選任之決定,為可受公評之事項,具有一定之公共利 益,其資訊來源為具有民進黨後援會性質之LINE群組對話紀 錄,其成員高達36人,經由與上訴人有親密關係之民進黨員 張雅涵轉傳予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僅於系爭粉絲專頁發文 ,並無對上訴人造成立即且明顯之嚴重危害,則依上說明, 應認為該等文字縱非真實,惟被上訴人業向張雅涵查證,已 盡其合理查證義務,不以向該群組成員查證該訊息是否為官 方訊息為必要,否則即屬課予被上訴人不合理之查證義務, 而有害於言論自由、故被上訴人辯稱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應得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上訴人雖主張:上開群組並 非民進黨官方群組,其訊息並不正確,且被上訴人與政界有 一定關係,具備查證能力,故被上訴人既自張雅涵處獲得上 開訊息,即應另行向第三人查證云云,並不可採。
㈢附表編號二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指述 伊為「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經營者之一,以及伊利用該 粉絲專頁攻擊綠營政治人物,與該專頁之其他經營者共同抹 黑被上訴人為「撈仔」,並評論上訴人為「背刺者」、「最 噁」、「幹骯髒事」、「捅自己人」,侵害伊之名譽權云云 。被上訴人則辯稱:伊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且均屬合 理評論等語。經查:
⒈上訴人自107年12月4日起持續於社群軟體發表與政黨、政治 人物或國家社會政策等性質之言論等情,有上訴人於108年7 月30日以田昀凡之名稱所發表之社論等網路文章(見原審卷 第119至125頁)、上訴人於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3日社 群軟體上發布相關政治言論(見原審卷第127至128、133至 134頁)、上訴人以田昀凡之名稱參加各電視公司之政府政 治主題之錄影畫面截圖(見原審卷第129至131頁)、自由時 報於108年1月5日關於上訴人刊登廣告對抗中國統戰募資之 報導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35至136頁)。則據此足證上訴 人自願從事公共事務,經常藉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 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與公益有關,當以最大容 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⒉「恕我無法支持」為知名政治評論粉絲專頁,至111年10月 20日為止有五萬一千多位追蹤者,其首頁載明「交流台灣時 事、歷史文化、國際研究」,並曾經發表關於苗栗縣長選舉 對臺灣之意義之文章(見原審卷第233頁),具有高度網路 聲量。且該粉絲專頁曾於107年12月5日發表文章宣稱:「大 家有看過田昀凡(即上訴人) #你所不知道的蔡英文與民進 黨政府 懶人包了嗎?嘿丟,這是我們盟軍推出的系列產品 第一彈。大家除了幫自己補補資訊,也可以分享給比較溫和 願意溝通的對象哦……記得分享懶人包,還有鎖定田昀凡臉書 ,發漏我們一系列的產出喔。」(見原審卷第355至358頁) 。經查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從客觀上觀察,確實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為「恕我無 法支持」粉絲專頁經營者之一,然據此尚不足以致使上訴人 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應無遭受侵害可言 。至於被上訴人所發表「撈仔」、「背刺者」、「最噁」、 「幹骯髒事」、「捅自己人」等文字,從客觀上觀察,係指 述「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攻擊被上訴人或其夥伴,僅足 以使一般人認為該粉絲專頁為自身利益而有攻擊夥伴之情事 ,尚不足以認為係指述上訴人攻擊夥伴,無從認為上訴人於 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其名譽權亦無遭受侵害可言。是被
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名譽權並無遭受侵害等語,應屬有據 。
⒊上訴人雖主張:綜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字觀察,足以 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背叛其原本支持之綠營,以致於遭封殺 之報復云云。經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發表於109年8月1 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發表於111年8月10日,前後相距 2年,衡諸常情尚難期待一般人合併閱讀上開文字而自行演 繹產生「上訴人沒有信念立場,為追求利益不惜同室操戈」 之負面印象,無從認為被上訴人所發表之該等文字侵害上訴 人之名譽權。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次查縱認如 附表二所示文字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無正向助益,然其性 質屬於被上訴人依「恕我無法支持」粉絲專頁所張貼訊息而 形成之確信,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另被上訴人為意見 表達時,並非以損害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係就可受 公評之事為政治性言論之表達,與公眾利益有關,且上訴人 係自願從事公共事務,經常藉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衡 情應對於政治異見有較高程度之容忍。是被上訴人辯稱應得 阻卻違法等語,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本息,及應 將本判決之全文,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於本判決確定 後5日內,連續刊登系爭粉絲專頁30日,非屬正當,不應准 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編號 發表日期 發 表 文 字 證 據 出 處 一 109年8月1日 不要小看民進黨的身家調查,田昀凡也是想進去,然後被負責調查的人員問到妹子圈才炸鍋的,其邁知道後就直接說永久封殺。 小英,1年多前的事了,那時候其邁是副院。 那次時力和基進的人也都有幫忙。 臉書訊息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22、23頁) 二 111年8月 10日 恕我沒有換人經營啦,你們不知道裡面成份才會覺得奇怪,基本就田昀凡和幾個小編一起弄的,捅綠營也不是第一次了,他們成員之前私下抹黑我幾次了,整天說我撈仔,分明是自己投射效應啦。 田昀凡之前在誰那邊當助理,自己查看看就知道了,不過後來被開除的樣子,甲魚在怎麼背刺也沒跑票,也沒私底下捅自己人,最噁的是這種粉專啦,整天幹骯髒事還捅自己人,當作別人都不知道你們在幹嘛逆? 學人家開募資,一言不合就捅自己人,整天臭幹時力自己幹的事情跟那隻時力狸貓沒兩樣。 臉書訊息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