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更一字,111年度,14號
TPHV,111,重家上更一,1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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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林鈺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林靚晴(原名林筑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林雅美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林信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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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