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鈺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靚晴(原名林筑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林雅美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林信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