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邵勝雄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
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大川
被 上 訴人 鄭明偉
魏佑慈
林𥖄琴
林瀚榮
高安羣
吳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中 雖僅記載「被上訴人:被告:鄭明偉等6人」等語(見本院 卷第15頁),而參照上訴人在原審所提書狀之「當事人」欄 關於「共同被告」部分係分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 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原判決誤載為「淡水馬偕紀 念醫院」)及「鄭明偉等6人」方式記載(見原審卷第91、1 03、109、167、175、207、241頁),亦即「鄭明偉等6人」 是指被上訴人鄭明偉、魏佑慈、林𥖄琴、林瀚榮、高安羣、 吳茜(下合稱被上訴人醫師,如單指一人則逕稱姓名),不 包括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 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與被上訴人醫師合稱被上訴人) 。然上訴人之前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載明上訴人對原判 決結果不服而聲明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已陳明係對原 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之意思,嗣於110年11月24日提出「民事 上訴理由狀」,詳列上訴之對象包含馬偕醫院在內之全體被 上訴人及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廢棄」等即包含原判決
全部(見本院卷第31、32頁),綜上以觀,堪認上訴人主張 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漏載被上訴人姓名,嗣以「民事聲明 上訴狀」補正之乙節,應屬有據。被上訴人執前開「民事聲 明上訴狀」之缺漏,辯稱上訴人未對馬偕醫院提起上訴等語 ,難認可取。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伊父親邵培基於106年9月16日因腹部 疼痛前往馬偕醫院就診,即不斷表示左肋骨疼痛,並伴有咳 嗽、咳痰困難、痰液黃稠、意識混亂等症狀,當日肺部X光 已顯示肺部浸潤現象,並安排住院治療,而負責診療之馬偕 醫院醫師即被上訴人醫師依醫療契約及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 有依醫療常規積極治療病患之義務,卻始終忽視病人邵培基 多次主訴胸部下緣非常疼痛,未追蹤肺部浸潤之病徵,嗣亦 未注意邵培基於106年9月21日下午6時之際血氧濃度早已降 至90%~92%,均未積極診療,直至邵培基之病況嚴重惡化後 ,始安排X光檢查確認肺炎狀況,被上訴人醫師之臨床判斷 顯已逾越合理臨床專業之裁量,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下稱醫審會)1080269號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及第1 110172號鑑定書(下稱再鑑定書)顯有矛盾且與事實不符, 是被上訴人醫師並未及時診斷邵培基之肺炎並給予正確治療 ,致邵培基於106年9月24日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 亡,共同不法侵害邵培基致死,而伊為邵培基之子,因此使 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上訴人醫師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馬偕醫院監督被上訴人醫師有疏失,亦應連帶負責,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 4條規定,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肺炎之診斷是整體考量,包括症狀(例如咳 嗽、發燒)、理學檢查(例如聽診異常)、血液檢查(例如 白血球高、發炎指數高)、胸部X光檢查(例如有新的浸潤 )等。邵培基於106年9月16日急診就醫時,胸部X光檢查結 果除發現有廣泛性雙側肺斑、動脈粥樣硬化伴胸主動脈鈣化 等情形外,並無其他特殊異常,嗣於同年9月17日因泌尿道 感染雖有發燒情形,惟經予以廣效性抗生素治療,於同年9 月18日以後已不再有發燒現象,且邵培基生命徵象及周邊血 氧濃度指數穩定、呼吸平順無費力情形、無喘、無呼吸道症
狀。至於邵培基主訴左肋緣痛,經醫師診察其左胸肋骨處有 明顯壓痛點,但與肺炎造成的胸痛會是肋膜性胸痛(會隨著 呼吸而疼痛)且伴隨發燒,呼吸急促的情形不同,並無醫學 上的證據證明邵培基於106年9月16日至同年月21日19時30分 前已有肺炎情形。邵培基於106年9月21日19時30分由照服員 協助餵食有嗆咳現象,嗣後於21時出現喘、呼吸速率24次/ 分、周邊血氧濃度下降至87%等症狀,高安羣即讓邵培基採 半坐臥姿、抽痰、給予胸部X光及動脈血液氣體分析檢查等 ,並無延遲檢查或誤判的情形,22時08分經胸部X光檢查結 果顯示主要為右側肺炎,是邵培基吸入性肺炎發生點應是在 109年9月21日19時30分至21時之間。邵培基106年9月22日1 時35分轉入加護病房後之治療方向包含以最後線抗生素治療 泌尿道與肺炎產生之敗血症、持續性灌注利尿劑治療急性腎 衰竭造成之寡尿與肺水腫。然而,持續性灌注利尿劑效果不 彰,因此下一步之治療僅剩血液透析療法一途,若無施行血 液透析,短時間内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腎臟透析治 療有三種方式,其中連續性腎替代療法(CRRT),因可精確 計算脫水量,可用於血壓不穩定病患,而邵培基乏尿、血壓 不穩、多重器官衰竭,符合使用CRRT之適應症。林𥖄琴經評 估邵培基的病情後,採以低血壓風險較低的連續靜脈血液過 濾(CVVH)方式進行透析,實已注意病人之狀況,並無違反醫 療常規情事。再者,被上訴人醫師對邵培基之醫療處置,業 經系爭鑑定書及再鑑定書認定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另經法院裁定駁回交付審判確定,上訴人之 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8頁): ㈠上訴人之父親邵培基(17年1月21日出生)於106年9月16日因 腹部疼痛前往馬偕醫院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當日胸部X 光檢查顯示肺部有輕度浸潤現象。邵培基於106年9月21日19 時30分經照服員餵食後,出現嗆咳現象,醫護人員考慮準備 作鼻胃管灌食,邵培基於21時許氣促、喘,血氧飽和度下降 87%,即進行抽痰、胸部X光檢查及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嗣邵 培基於106年9月24日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亡。 ㈡邵培基於106年9月24日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之原因為 吸入性肺炎及尿道感染。
㈢於邵培基106年9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住院期間,係由任職於 馬偕醫院之醫師鄭明偉、魏佑慈、林琴、林瀚榮、吳茜、 高安羣負責診治。
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對被上訴人 醫師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165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8573號駁回再議,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 事庭以109年度聲判字第123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確定(下稱 系爭刑案)。
四、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 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 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 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 明文。法院於具體個案,衡酌訴訟類型特性與待證事實之性 質、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向及蒐證之困難 等因素,依誠信原則,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之證明度或倒 置舉證責任,以臻平允。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 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不對等,法院衡量病患請求醫 療專業機構或人士損害賠償之訴訟,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 情形,而減輕病患之舉證責任時,病患仍應就其主張醫療行 為有過失存在,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 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得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舉證證 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㈡邵培基何時罹患吸入性肺炎?被上訴人醫師是否針對吸入性 肺炎為及時、正確診斷及治療?被上訴人醫師對邵培基之肺 炎是否有未積極治療、違反醫療常規情事?
⒈上訴人主張邵培基入院前1日即106年9月16日之X光已顯示有 肺部浸潤之情況,且邵培基106年9月17日入院時即已主訴有 胸痛即左肋下緣疼痛等症狀,足認邵培基於106年9月16日入 院時,已有吸入性肺炎之相關病徵,被上訴人醫師對病人主 訴症狀並未為積極、正確之診斷與治療,確有違反醫療常規 之處等語,並提出臺灣感染症醫學會與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 醫學會所製作之「台灣2018肺炎診治指引」,有關肺炎之定 義:「肺炎定義…(一)病人具有急性下呼吸道症狀,例如包 括咳嗽以及至少下列一項症狀:…氣促…胸部不適或胸痛…(三
)在有胸腔影像設備的狀況(胸部X光或胸部電腦斷層)需具 備以下條件:1.新出現或進展之肺浸潤… 」「第二章社區型 肺炎:…2-3診斷措施…症狀及嚴重度評估:可因嚴重度而有 不同的表現,典型的症狀包含發燒、咳嗽…嚴重一點的病人 可能出現單側胸痛(部分可能隨深呼吸而加劇)以及呼吸困 難…」等語為證(見本院卷第210至212頁)。 ⒉然前開「台灣2018肺炎診治指引」記載關於肺炎之定義尚包 含:「…(二) 不論有無胸腔影像設備的狀況,需具備以下條 件:1.新的胸腔病徵,如:聽診之異常(支氣管音,加上/ 或是局部囉音)、叩診之異常(濁音、實音)等等。2.至少 一項系統性病徵,如:發燒(大於攝氏38度)、出汗、寒顫 、或其他非特異性症狀(頭痛、肌肉痠痛、食慾差、疲倦等 )。3.症狀非導因於其他之診斷,如:氣喘、鼻竇炎。…」 (見本院卷第210頁),而依病歷資料記載,邵培基於106年 9月17日雖有發燒情形(02:00 37.7℃、10:00 37.4℃、13 :50 36.9℃、18:00 38.2℃、22:00 37.7℃),但幾乎無超 過攝氏38度,且應是泌尿道感染所造成(詳後述),經予以 廣效性抗生素治療,於9月18日以後至106年9月21日19時30 分發生嗆咳以前,已不再有發燒現象,再者,邵培基生命徵 象及周邊血氧濃度指數穩定、呼吸平順無費力情形、無喘、 無呼吸道症狀(見原法院108年度士醫調字第7號卷,下稱調 字卷第15至22頁,及系爭刑案卷附之病歷資料),則邵培基 在106年9月21日下午7時30分嗆咳之前並無肺炎相關發燒、 聽診異常等徵候,依上訴人所提前開「台灣2018肺炎診治指 引」所載,並無從認定邵培基當時有罹患肺炎。且參酌再鑑 定書之鑑定意見為:「(一)1.病人於106年9月16日之胸部 X光檢查結果顯示輕度肺浸潤現象,可能是肺部發炎、陳舊 性發炎後肺纖維化,或是因疼痛等原因造成病人吸氣不足形 成的輕度浸潤現象。此時依醫療常規,應評估病人體溫、心 跳、呼吸、血壓等生命徵象變化,並施予肺部聽診及抽血檢 查是否有感染,並查詢何處有感染的可能。2.106年9月17日 病人主訴左肋緣疼痛、呼吸19次/分(正常),血氧飽和度9 3%(正常),無咳嗽、無咳痰、無異常呼吸音,且兩側腰部 有扣擊痛(左側大於右側),再比對9月16日急診檢查後診 斷泌尿道感染及急性腎衰竭,均指向腎發炎、腫脹的問題, 此時依一般醫療常規,可給予止痛藥物及安排血液檢查腎功 能與腎臟超音波檢查。3.病人有氣促、喘及血氧飽和度下降 (低於93%以下)是發生在106年9月21日19:30照服員協助餵 食有嗆咳情況後,21:00出現喘、血氧飽和度87%,協助抽痰 ,且於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兩側肺中葉出現浸潤。此時才
有吸入性肺炎徵候。依醫療常規,當病人出現前述吸入性肺 炎徵候,應為之一般醫療處置為安排血液及胸部X光檢查、 給予抗生素、氧氣治療、痰液引流(拍痰)、抽痰。」等語 (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又再鑑定書鑑定意見:邵培基 106年9月16日胸部X光檢查結果之輕度浸潤原因,依X光影像 圖可見雙側肋間距減少,病人吸氣不足,才造成輕度浸潤, 應是因疼痛導致吸氣不足有關,不同於一般典型肺炎之胸部 X光影像,且邵培基於106年9月17日左肋下緣痛,經詳細身 體診察(無喘、無咳痰、無異常呼吸音)及腎臟超音波檢查 ,證實是腎結石導致的腎絞痛,排除肺炎等語(見本院卷第 284、285頁)。再者,基於前述之醫療常規,系爭鑑定書及 再鑑定書之鑑定意見(見本院卷第189至192、284至294頁) :
⑴「依病歷紀錄,106年9月16日10:40病人因全身不適約1週, 由119救護車送至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診室就診,主訴有頻 尿、口渴及胃口不佳等情形,除進行血液檢查、尿液分析檢 查外,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肺部有輕度浸潤現象,診斷為 泌尿道感染症、急性腎衰竭及貧血,乃進行血液細菌培養及 尿液細菌培養,給予點滴滴注及注射抗生素(cefmetazole) ,並安排住院治療。9月17日22:33病人入住病房,23:47病 人主訴左肋緣出現疼痛,魏醫師評估後,開立止痛劑(acet aminophen/500mg,1顆,需要時每6小時1次)、安排血液檢 查(腎功能)及腎臟超音波檢查,同時給予氧氣鼻導管(02c annula)2L/min使用,因呼吸平順無費力,血氧飽和度96%, 且無咳痰、發燒及任何其他感染現象,服藥後病人入睡。病 人已前於106年6月23日因泌尿道感染於胸腔内科病房住院4 天,經檢查證實有左腎鹿角石合併尿中白血球細胞(Leukocy te)2+(參考值:Negative陰性)。病人左肋緣疼痛應係左腎 鹿角石、泌尿道感染症、急性腎衰竭所致。而9月16日病人 經胸部X光檢查,結果僅出現肺部輕度浸潤現象,並無重新 進行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檢查之必要。魏醫師上述醫療判斷 及處置妥適,並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 理臨床專業裁量」。
⑵「依病歷紀錄,106年9月18日12:25曾醫師予以身體診察,病 人無咳嗽、無咳痰、無氣喘、無異常呼吸音出現,兩側肋脊 椎腰部有扣擊痛(左側大於右側)。腎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 左腎結石及腎盂擴張(pelviectasis)現象。12:50病人主訴 左肋骨處疼痛,給予止痛藥(acetaminophen/500mg)l顆服 用。13:00給予氧氣鼻導管2L/min使用,止痛藥服下後入睡 。」、「106年9月18日23:20家屬代訴病人疼痛不適,通知
值班吳醫師,經向家屬解釋後,給予注射Ketorolac,後續 觀察,無用藥不適之反應。23:35病人心跳、呼吸正常平穩 無費力,且血氧飽和度97%。9月19日10:30病人主訴左肋疼 痛及夜眠差,鄭醫師檢查當時病人體溫36.3°C,心跳89次/ 分,呼吸19次/分,並無氣促、發燒、咳痰等肺炎相關症狀 ,而病人又有左腎結石、腎盂擴張(pelviectasis)現象及泌 尿道感染處理中,其左肋疼痛,係源自左腎結石與腎盂擴張 (pelviectasis)現象及泌尿道感染,故未安排胸部X光檢查 ,而給予止痛藥(Tramacet)及安眠藥(lorazepam)。鄭醫師 上述處置,並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理 臨床專業裁量」。
⑶「依病歷紀錄,106年9月18日12:25病人經身體診察結果如下 :無咳嗽、無咳痰、無氣喘、無異常呼吸音出現,兩側肋脊 椎腰部有扣擊痛(左側大於右側)。腎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 左腎結石及腎盂擴張(pelviectasis)現象。12:50病人主訴 左肋骨處疼痛,乃給予止痛藥(acetaminophen/500mg)l顆 服用。13:00給予氧氣鼻導管2L/min使用,病人於服用止痛 藥後入睡。」、「依護理紀錄,106年9月18日23:20家屬代 訴病人疼痛不適,通知值班吳醫師,經向家屬解釋後,給予 注射Ketorolac,後續觀察無用藥不適反應。23:35病人心跳 、呼吸均正常平穩,無費力,且血氧飽和度97%。況9月16日 病人已接受胸部X光檢查,且在9月16日尿液檢查結果為白血 球細胞有3+、有細菌呈現,血中白血球7700/μL(正常),心 跳、體溫、呼吸皆正常,並無咳痰等相關症狀;其左上腹肋 下疼痛,源自左腎結石及腎盂擴張(pelviectasis)現象合併 尿路感染,而當時已使用廣效抗生素cefmetazole,已可治 療病人當時之泌尿道感染(甚至包含嗣後所懷疑新發生之肺 炎),不再安排X光檢查,並不違反臨床專業判斷。吳醫師 上述處置,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理臨 床專業裁量」。
⑷「1.106年9月21日18:00病人夜間仍嗜睡,且周邊血氧偏低, 但經觀察無呼吸喘之情況。18:35高醫師評估及確認病人血 氧飽和度90〜92%,乃上調氧氣至4L/min,暫不追蹤動脈氣體 分析或胸部X光檢查。依生命徵象紀錄,當時病人體溫37°C 、呼吸18次/分、心跳85次/分。19:00值班吳醫師及高醫師 探視病人,喚醒病人可睜眼回應,考量病人高齡,觀察評估 呼吸20次/分,無呼吸喘情況,故暫不先調整氧氣濃度,且 其血氧飽和度90〜92%,氧氣鼻導管使用,並無異常,暫不追 蹤上述檢查,均屬合理。」、「2.106年9月21日19:30照服 員餵食後,病人出現嗆咳現象,醫護人員考慮準備作鼻胃管
灌食。21:00探視病人,發現病人氣促、喘,血氧飽和度下 降87%,即讓病人採半坐臥姿,進行抽痰、胸部X光檢查及動 脈血液氣體分析,其間因病人有嗆咳出現,同時合併喘,周 邊血氧飽和度下降至87%,即進行胸部X光檢查及其他相關檢 查,並無延遲檢查情形。綜上,高醫師及吳醫師之醫療處置 妥當,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 業裁量」。
⑸從而,堪認邵培基106年9月16日以後至同年月21日發生嗆咳 時止之左肋緣疼痛,應係左腎鹿角石、泌尿道感染症、急性 腎衰竭所致,以及於106年9月16日經胸部X光檢查結果出現 肺部輕度浸潤現象,應係因腎結石所造成的腎絞痛引發病人 吸氣不足所致,被上訴人醫師當時未進行胸部X光檢查及其 他相關檢查,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或延誤治療致病情惡化之情 事。
⒊上訴人復主張邵培基於106年9月17日入院時,血氧濃度達97% 以上,然於同年9月21日18時,亦即尚未發生嗆咳前,其血 氧濃度早已降至90〜92%,被上訴人醫師未就血氧濃度大幅下 降之病徵為診斷,仍認無須為動脈氣體分析或胸部X光之檢 查,渠等判斷逾越合理臨床之專業判斷,有遲延醫治之情事 等語。惟查,再鑑定書之鑑定意見為:「106年9月21日18:0 0病人血氧飽和度大於90%,呼吸不喘,生命徵象穩定,體溫 37°C、呼吸18次/分,心跳85次/分,均正常。當時暫不追蹤 胸部X光及動脈血液氣體分析檢查,應屬合理。」等語(見 本院卷第289頁),是邵培基當時呼吸不喘,亦無發燒情形 ,且邵培基有氣促、喘及血氧飽和度下降(低於93%以下) 是發生在106年9月21日19時30分照服員協助餵食有嗆咳情況 後,即同日21時出現喘、血氧飽和度87%,才有吸入性肺炎 徵候。從而,被上訴人醫師於106年9月21日18時未為邵培基 安排動脈氣體分析或胸部X光之檢查,亦無違一般醫療常規 。
⒋綜上,邵培基於106年9月21日下午7時30分在照服員協助餵食 有嗆咳之後,才產生吸入性肺炎,被上訴人醫師針對邵培基 之吸入性肺炎之診斷、治療,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乙情,足堪 認定。
㈢依邵培基106年9月23日之病況,林瀚榮及林𥖄琴對其施予連 續性腎臟替代療法,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情事? ⒈上訴人主張於病況危急時,不宜對病人進行透析治療,然林 瀚榮及林𥖄琴疏未注意邵培基當時病況已危及,仍貿然實施 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渠等所為之醫療判斷顯已違反醫療常 規,因而致邵培基死亡等語。並提出義大醫院腎臟科洪士元
醫師之文章記載:「…但對於重症病患,因常合併各種休克 、多重器官衰竭的病症…間歇性血液透析易導致患者血壓下 降,甚至加重病情的惡化。」等語為憑(見調字卷第38頁) 。
⒉惟查,前開文章亦提及腎臟衰竭是重症病患常見的合併症之 一,加護病房中舉凡敗血症、心臟衰竭等,都可以發現急性 腎臟衰竭的蹤跡。又相較於間歇性血液透析即傳統所謂的「 洗腎」治療,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是較適合重症腎衰竭患者 之治療方式,尤其為急性腎衰竭併發各種休克或嚴重心臟衰 竭患者之首選等語(見調字卷第38、40、41頁),而邵培基 於106年9月22日上午1時35分因敗血性休克合併呼吸衰竭進 入加護病房;上午11時05分腎臟功能指數上升面臨血液透析 情形;16時52分意識改變、生命徵象異常、呼吸型態異常、 消化排泄異常、皮膚完整性異常,密切觀察生命徵象變化等 情,有病歷紀錄可稽(見調字卷第24至25、27、31頁),堪 認邵培基當時敗血性休克合併呼吸衰竭,面臨血液透析之需 求,病況危急。上訴人亦不否認林瀚榮及林𥖄琴於106年9月 23日下午23時40分決定對邵培基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 見本院卷第438、439頁),則參照前開文章所載,林瀚榮及 林𥖄琴當時之治療處置,顯無違反醫療常規。且系爭鑑定書 、再鑑定書之鑑定意見均為:1.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CVVH) ,為血液淨化治療之一種,與傳統透析不同者,係將治療時 間延長至24小時或以上,以達到治療目的,並以擴散、對流 原理協助病人排除體内多餘水分、代謝廢物毒素及矯正酸鹼 不平衡。其適應症如下:(1)寡尿(每日<500cc);(2)無尿( 連續12小時無尿);(3)嚴重酸中毒(PH<7.2);(4)BUN>84mg/dL 、Cr>10mg/dL、K>6.5mEq/L或(5)血壓不穩的病人。本案106 年9月23日腎臟科林𥖄琴醫師於23:50評估該病人出現急性腎 傷害合併尿液不足、血壓不穩及代謝性酸中毒,雖然給予Na HCOs、升壓劑、利尿劑及大量靜脈輸液,病人仍無尿液出現 ,確有執行洗腎血液淨化之需求。2.病人入住加護病房後, 106年9月22日尿液僅280cc,依攝入/排出(I/O)紀錄為3200c c/280cc,注射利尿劑furosemide2cc10amp仍難見效。病人 使用呼吸器FiO2 50%(給氧分率)、PEEP(吐氣末正壓)8cmH 2O時,動脈血液氣體分析結果為pH7.32、PaO2 71mmHg、PaC O2 35mmHg、HCO3 18mmol/L、BUN92.6mg/dL、Cr4.85mg/dL 、血壓75/38mmHg,升壓劑Levophed使用中,尿液少、血氧 不足、血壓不穩定,符合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之適應症。9 月23日林瀚榮醫師及林𥖄琴醫師進行連續性腎臟替代療法之 處置妥當。3.綜上,106年9月23日林瀚榮醫師及林𥖄琴醫師
之上述處置,並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 理臨床專業裁量。」等語(見本院卷第192至193、294至295 頁)。
⒊綜上,依邵培基106年9月23日之病況,林瀚榮及林𥖄琴對其 施予連續性腎臟代療法,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情事乙情,洵堪 認定。
㈣揆諸首揭說明,被上訴人醫師自邵培基106年9月16日進入馬 偕醫院治療至邵培基109年9月24日死亡止,該期間對邵培基 所實施之醫療行為,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上訴人復未能舉證 證明被上訴人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被 上訴人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慰撫金15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 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