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25號
TPHV,110,重上更一,25,2023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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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雪卿
黃雪容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石振勛律師
上 訴 人 黃雪莉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弘熙律師
上 訴 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許博凱律師
上 訴 人 黃陳富美
黃雪貞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 訴 人 黃貝
兼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貝玲
黃貝琪
被 上訴 人 李貴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所示之「黃貝瑜」均應更正為「黃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三第5 、35頁之戶籍謄本、身分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判決書頁數行數 原記載 更正 第1頁第16行 黃貝瑜 黃貝 第2頁第4、9、17、18行 第3頁第1、18、29行 第6頁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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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