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鍾美珠
鍾美雪
上 訴 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