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賴英俊
鍾羅翠苓
鍾雅芸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雅君
被 上訴 人 鄭錦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錦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 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 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判決,於民國112年1 2月1日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5,753萬3,707元(即附表所示25筆土地之 勘估價格,見外放抗字影卷),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7萬7,52 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鄉鎮市區 重測前土地 重測後土地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⒈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1 189 三和段 186 189.09 ⒉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2 849 三和段 448 852.03 ⒊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3-3 4,715 三和段 449 4,716.74 ⒋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 3,354 三和段 453 3,356.10 ⒌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1 485 三和段 458 486.66 ⒍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4-4 13 三和段 457 13.22 ⒎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5-1 73 三和段 167 73.37 ⒏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5-2 126 三和段 166 126.31 ⒐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6 194 三和段 452 194.55 ⒑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7 4,302 三和段 450 4,303.23 ⒒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8 504 三和段 451 511.40 ⒓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29 359 三和段 180 365.34 ⒔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0 5,116 三和段 179 5,160.31 ⒕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1 44 三和段 171 44.44 ⒖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2 417 三和段 170 417.88 ⒗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3 213 三和段 172 214.32 ⒘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5 1,731 三和段 174 1,731.38 ⒙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7 514 三和段 177 515.55 ⒚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8 194 三和段 176 194.25 ⒛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39 1,052 三和段 175 1,055.97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1 1,096 三和段 182 1,128.82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3 107 三和段 185 109.86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44 252 三和段 189 252.24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88-1 11,106 三和段 184 11,156.30 新北市金山區 頂角段 倒照湖 591 24,349 三和段 169 24,447.93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