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854號上 訴 人 馮月忠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被上訴人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慶珍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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