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83號
TPHM,112,附民,58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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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第583號
原 告 鄭通麗
楊靜怡
被 告 楊啟隆
阮小平
白嘉輝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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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