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
原 告 陳坤聯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陳嘉宏
陳○銘 (年籍詳附民卷內)
法定代理人 陳○○ (姓名詳附民卷內)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48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