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潘耀主
陳智銘
蔡承諭
鄭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原
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賠償被害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屬
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司法院102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
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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