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
原 告 李恆
被 告 魏靖安
蔣宇威
徐誠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魏靖安、蔣宇威、徐誠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 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