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2年度,470號
TPHM,112,聲再,470,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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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莊益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55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二審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益昌(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55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依據係聲請人在臉書發文稱「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 ,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 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然依刑事聲請再審狀所附之附表 ㄧ、二之搜尋引擎搜尋「黃約翰外遇」關鍵字相關新聞文章 連結標題等頁面截圖可知,只要用Google搜索即有相關媒 體報導,惟原確定判決卻未提及此關鍵證據。
 ㈡又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 09號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均強調刑法 誹謗罪另有免責條款,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且證明強度不 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 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 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㈢原判決書依據網民「吳岱錡」之留言稱外遇之人為另名黃醫 師,藉此認定聲請人未盡查證的責任,惟原告在五年前就有 判決書,證明外遇之主角是誰,但他不拿出判決書,且Goog le公司也不給聲請人,聲請人實難盡查證責任,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21條、第420條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等語。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明定因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基此,所稱新事實或 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質之「新規性」(或稱嶄新 性、新穎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 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 、明確性)特性,二者先後層次有別,且均不可或缺,倘未 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關於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得聲請再審之規定,雖然未同時配合修正,且其中「重要 證據」之法文和上揭新事證之規範文字不同,但涵義其實無 異,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 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觀察,綜 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 所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係指重要證據業已提出,或已 發現而未予調查,或雖調查但未就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並定 取捨而言;其已提出之證據而被捨棄不採用,若未於理由內 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亦應認為漏未審酌,對於本條「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之見解,實與同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之再審 新證據要件相仿,亦即指該證據實質之證據價值未加以判斷 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1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審酌」之規定聲請再審者,須經「新穎性」及「明確性」 兩個層次之審查,「新穎性」係指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摘之證 據業已提出或已發現而未予調查,或雖調查,但未就調查之 結果予以判斷並定取捨或未於理由內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而 言;「明確性」則指具備「新穎性」之證據如經審酌,單獨 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而觀察判斷之評價結果,客觀上是否 產生合理懷疑,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 足生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而言。須「新穎性」及「明確性」 兩個要件兼具,始有再審理由而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且若 不具備「新穎性」,即無進而審認「明確性」之必要。三、經查:
 ㈠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 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通知聲請人及檢察 官到庭陳述意見。是本院已依法踐行上開程序,並聽取聲請



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合先敘明。 
 ㈡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已詳述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依據及證據取捨之理由,此有前 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㈢聲請意旨雖以依刑事聲請再審狀所附之附表ㄧ、二所示搜尋引 擎搜尋「黃約翰外遇」關鍵字相關新聞文章連結標題等頁 面截圖,認用Google搜索即有相關報導;又原確定判決書依 據網民「吳岱錡」之留言稱外遇之人為另名黃醫師,藉此認 定聲請人未盡查證之責任云云。惟原確定判決於理由中已審 酌詳述:「觀之被告所提出上開網路新聞內容,僅記載『任 職臺大醫院的已婚黃姓醫師』、『臺大帥醫婚外情』、『已婚的 醫師』、『臺大醫院黃姓醫師』等內容,既無具體指摘該黃姓 醫師之照片、姓名年籍、任職單位等其他足以辨識該等報 導之人別為告訴人之任何資訊,自難認被告有何合理相信所 指摘言論內容屬實之依據。且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被告在發文【即111年2月9日「爆料公社(官方粉絲專頁 」)」刊登附表一編號6之「內容」欄所示文字】後2天,即 有「吳岱錡」之人PO文指稱黃姓醫師不是告訴人,被告清楚 知道自己是誹謗告訴人名譽等語乙節(本院卷第133頁), 確有卷附網路資料顯示,「吳岱錡」之人發文:「版主說的 那個雲林支援的醫師,然後跟許姓超音波檢驗師在汽車旅館 打炮的舊案,小弟幫你打聽到了,『你確定是張冠李戴了』, 那個是婦產科的黃醫師,你指的那位婚外情男主角目前人 在竹北分院上班。」(原審卷第85頁),及被告又以「莊松 南」名義發文:「L.K.Li 1.我離開台灣已20年。2.連續看 了8年多的大腸科醫師(每3個月一次從未間斷)…」可佐( 原審卷第83至85頁)。足認被告於111年2月9日發表文章後 之2日(即111年2月11日,故被告於111年2月11日前所張貼 此部分之附表二犯行,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已有「吳岱錡」 之人告知其「張冠李戴」。被告明知上情,仍於111年2月12 日(附表一編號3、5)、2月13日(附表一編號3、4)、2月 14日(附表一編號3)、2月23日(附表一編號3)、4月28日 (附表一編號8)、7月12日(附表一編號9),發表有關告 訴人背著妻子搞外遇、被妻子告上法庭文字,執意指摘告 訴人有婚外情,其有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故意, 灼然甚明」等情(見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貳、二、㈢、⒊)。故 聲請人猶執上揭情詞,再事爭執原確定判決關於事實之認定 ,乃置原判決已明確說明之事項於不顧,而聲請人本案聲請 再審狀所附之附表ㄧ、二所示Google搜尋引擎之搜尋資料截 圖(見本院卷第9至27頁),及聲請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



已提出其之前搜尋相類搜尋結果之證據資料(見北檢卷第211 至223頁;北院卷第39至47頁、第55至71頁),業經原確定判 決予以審酌說明如前,無礙於本案聲請人加重誹謗犯行之認 定,經綜合判斷後,仍難認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認定 之事實,而得為受判決人更有利之結果,亦難謂有合於「足 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再審要件。 ㈣至於,聲請意旨另主張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 986號判決均強調刑法誹謗罪另有免責條款,行為人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云云 。惟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私德」,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 ,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 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 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 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 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 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 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 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 ,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 ,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 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 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 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 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 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憲法法庭112年 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黃約翰 雖為臺大醫院醫師,然其並非公眾人物,其個人之素行、私 德顯與公共利益無關,其亦無忍受他人隨意指摘、傳述其個 人感情、婚姻生活之義務,聲請人所指摘告訴人外遇之言論 ,顯係涉於私德,而非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項,揆諸前揭憲 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旨,聲請人之言論自 由應完全退讓於告訴人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自無從依刑 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規定主張不罰。上開聲請意旨,難認可 採。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所述再審事由,已詳細指駁 論述,並無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從 而,聲請人徒憑已見,對於法院之取捨證據結果及依法自由 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已於判決理由中詳予說明之 前揭事項,再執陳詞而為爭執,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第421條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原確定判決附表一:
起訴書編號 本院編號 貼文位置 臉書社團粉絲團名稱 行為時間( 卷證出處) 內容 本院罪名及宣 告刑 1 1.爆料公社公開版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97-9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2.新爆料(報料)禁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23-12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2月8日(111偵35760卷第119-12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7 111年2月11日(111偵35760卷第117-11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11 3.爆廢公社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53-155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2月12日(111偵35760卷第149-15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3 111年2月13日(111偵35760卷第147-14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4 111年2月14日(111偵35760卷第143-14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5 111年2月23日(111偵35760卷第141-14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6 4.爆料(報料)專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原判決附表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73-175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169-17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18 111年2月9日(111偵35760卷第167-16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19 111年2月13日(111偵35760卷第163-16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0 111年4月28日(111偵35760卷第159-161頁) 註:原判決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8 5.爆怨2公社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12日(111偵35760卷第93-9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6.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99-101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2月9日(111偵35760卷第103-10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4 7.爆料(報料)公社 靠北渣男渣女檢舉專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109-11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8.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磚區) 111年2月5日(111偵35760卷第131-135頁)(原判決附表編號1)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4月28日(111偵35760卷第129-131頁、第161-163頁) (原判決編號2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專區)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 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1 9.爆廢公社公開版 (原判決附表編號3) 111年7月12日(111偵35760卷第179-181頁) 品德不好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確定判決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
起訴書編號 本院編號 貼文位置 臉書社團粉絲團名稱 行為時間( 卷證出處) 內容 備註 1 1.爆料公社公開版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97-9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5 2.爆料(報料)禁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23-12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6 111年2月8日(111偵35760卷第119-12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7 111年2月11日(111偵35760卷第117-11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1 3.爆廢公社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53-155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16 4.爆料(報料)專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原判決附表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111年2月4日(111偵35760卷第173-175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17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169-17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8 111年2月9日(111偵35760卷第167-16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0 111年4月28日(111偵35760卷第159-161頁) 註:原判決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2 6.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99-101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3 111年2月9日(111偵35760卷第103-10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4 7.爆料(報料)公社 靠北渣男渣女檢舉專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7日(111偵35760卷第109-11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9 8.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磚區) (原判決附表編號1)  111年2月5日(111偵35760卷第131-13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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