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94號
TPHM,112,聲保,129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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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松民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松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松民侵占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表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2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0 25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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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