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72號
TPHM,112,聲保,1272,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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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凡嘉(原名劉靜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凡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民國109年2月19日送監執行, 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837391號函及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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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