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復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經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43號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9年 1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111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 840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