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鈞鈞(原名楊巧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鈞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鈞鈞(原名楊巧雲)前因違反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 176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楊鈞鈞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