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10號
TPHM,112,聲保,1210,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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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峯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136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民國103年1月22 日送監執行,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84186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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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