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08號
TPHM,112,聲保,1208,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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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聲字第3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09年3月1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 1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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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