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政賢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 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 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