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184號
TPHM,112,聲保,1184,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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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2年執聲付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澤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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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