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182號
TPHM,112,聲保,1182,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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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振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3 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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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