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繼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繼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9年 度聲字第4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與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47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40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接續 執行,於108年3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799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