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94號
TPHM,112,聲保,109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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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4月,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 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 99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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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