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92號
TPHM,112,聲保,1092,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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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沛宸(原名盧薏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沛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沛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並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與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執 行,於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786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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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