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宏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宏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宏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判決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4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 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 89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