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86號
TPHM,112,聲保,1086,202312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榮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榮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56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6號 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0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