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85號
TPHM,112,聲保,1085,202312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吉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吉祥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 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 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