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軍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軍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軍育(原名陳文育,民國91年8月1 2日更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779號、101年度上 訴字第268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2罪)、3月、5年6月(3罪)、4年(2月)確定,復經本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26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而 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2年1 2月4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1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4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6年12月1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21號函檢附該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 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