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76號
TPHM,112,聲保,1076,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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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燕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燕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燕平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 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8046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 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4671號函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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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