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進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17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45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 月,並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月確定,接續執行,於105年11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 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