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55號
TPHM,112,聲保,1055,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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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世全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
聲付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世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世全因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 二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 上字第41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4月2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1 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7月 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26日,有法務部矯 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031號函檢附該署 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 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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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