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54號
TPHM,112,聲保,105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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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震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震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震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1年 度聲字第2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與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接 續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 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230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與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94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接續執行,於100年 3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 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797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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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