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29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2月7日確 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8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 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 編號3至8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 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或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 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考 量附表編號1至2、3至8曾經法院分別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15年,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 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 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 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年齡很 大,請判輕一點之意見(詳見本院卷第127頁之定應執行刑 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 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2日18時許 111年9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2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06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111年度偵字第37 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06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 年4月28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10月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聲字第19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2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16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聲字第19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8月 有期徒刑11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許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9分許至7時許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聲字第19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