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74號
TPHM,112,聲,3274,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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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
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拘役,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 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均得易科罰金。本院審 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 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係妨害公務、傷害、妨害 名譽、毀棄損壞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均不同 ;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 數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低、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 並無加重之必要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 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就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拘役30日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 ,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拘役30日部分 ,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 敘明。
四、至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後有另案,暫先不定刑, 等裁定後再向貴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見受刑人陳述意見



狀)。惟細繹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上開所指之 另案,經查均係有期徒刑而非拘役刑,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 ,有期徒刑與拘役刑本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本件拘役刑 又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縱受刑人不同意本件定其應執行刑 ,仍無礙檢察官依法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傷害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9日 109年12月27日 110年6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3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46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9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4月13日 112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46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9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5月23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331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69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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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